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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平稳实施
发布时间:2010-12-01  信息来源:教育工会  阅读次数:

宏观指导 放权学校

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平稳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工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这是党和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对教师的关心。按照政策,我区于2009年10月度前顺利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后,2009年12月份启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工作。我们在宏观上指导,微观上放权给学校,注重过程的民主,确保了此项工作的平衡实施,全区94所义务教育学校中有77所学校于春节前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到每一位教职工手中,其余17所学校也于三月二十四日前审批的方案,并及时发放。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调研,慎重出台《指导意见》

为了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省、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认真组织调研,多层面、多角度、多形式地广泛征求意见。首先,我们请实施绩效工资学校校长主动到教职工中去,倾听他们的声音,吸纳他们的建议。其次,教育局围绕绩效考核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有关问题对校长组织问卷调查,请所有校长结合各自学校特点进行深入思考,并形成书面材料。

最后,教育局组成5个调研组到全区5个片进行调研。调研由主要负责同志带队,人事、工会等职能部门的同志参加,在全区分别召开了干部、职工座谈会各5个。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通州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

由于认真调研,充分酝酿,我区的《指导意见》体现指令性和指向性相结合,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稳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有三个特点。一是考核项目中充分留有学校个性考核的空间。在考核项目标准中专门留有一定的空间,由学校自主设立考核项目,确定占比标准。在规定的项目中,其所占权重留给学校自主调整权。二是考核内容中充分体现积极从谏的因素。譬如,调研中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教师,都建议考虑绝大多数教职工的奖励,以利稳定。为此,经过研究,设置了“基本工作量奖”,使得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能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同志可以拿到基本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避免了可能因差距过大引发的矛盾。三是考核办法中充分发挥教职工大会民主决策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各学校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要求。这就充分保证各学校的考核实施办法的民主性、权威性,既杜绝了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又较好地减轻了矛盾堆积于校长一人的压力。

二、放权学校,因校制宜组织实施

我们要求各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的宏观《指导意见》,根据各自原有的考核办法、教职工的不同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校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操作的规范性、创造性和鲜明的个性,充分发挥了学校的管理智慧、职能和积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发挥工会、教代会作用。所有学校均以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为专题,按规定的要求、规范的程序,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进行广泛讨论并获得通过。许多学校成立了由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组成的接待小组,负责教职工的政策咨询及意见反馈。近三分之一的学校首次试行了教代会重要议案票决制,真正地反映了民意。二是确保“两个倾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区教育局的《指导意见》,坚决做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向一线教师倾斜,向优秀教师倾斜。三是做好组织保障。各学校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工会领导、各类型教职工代表三方面人员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发挥集体的智慧,分头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分头制订各岗位的考核细则,最终形成各学校的实施办法。

三、逐步完善,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我区2009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资基本结束,但是,考核办法有待完善。今年,我区各学校纷纷修订、完善考核实施办法,以求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以期进一步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为了有利于各校对考核实施办法修改和完善,教育局决定于4月13日组织以绩效考核为主题的校长论坛,确定了3个论题:⑴绩效考核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⑵绩效考核如何指向教育质效的提升?⑶如何应对绩效考核中的负面效应?有理由相信,通过论坛,将有利于从理论的高度,结合已有的实践,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各学校将再次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进行讨论和修订。

区教育局要求把党和政府的各组和关怀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工作动力。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五严规定,努力打造高效课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此文刊登于《中国教工》2010年第六期首栏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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