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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市监〔2015〕48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镇卫生所、各教育督导组,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药品使用行为,切实保障我区广大中小学生以及儿童群体用药安全,根据《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诊疗行为和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药品购进和保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和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学生群体开展健康知识、安全用药知识的科普宣传,配合做好对学校卫生室诊疗和药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追究。各相关学校要充分认识抓好学校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本校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用药安全有效。

二、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是本单位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药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所设置的卫生室相关从业人员是药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配备和使用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配送药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见附件1)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各学校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三、突出重点,纠正不规范行为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各分局、各镇卫生所、各教育督导组从2015年4月21日起,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是否符合设置标准;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配备使用药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将依法取缔;不符合卫生室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四、健全机制,落实长效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各分局、各镇卫生所、各教育督导组要在镇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注重齐抓共管,大力开展用药安全知识宣传,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组织查处;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全年检查率应不小于省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80%,上、下半年完成率应不小于40%。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各镇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镇(区)和单位将进行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各分局与各教育督导组、各镇卫生所认真核实后,统一汇总《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分别于5月25日和10月25日前上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附件:1.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

2.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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