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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发改〔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5-04-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区有关部门及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精神,以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情况报告及2014年度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5〕117号)和《南通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价费[2015]5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

2015年4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变更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国家、省、市和我区相关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后,我区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一是收费单位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基本信息或者收费情况发生变化时,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见附件1)。二是收费单位年度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报告期(2月1日至4月30日)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收支情况,如实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并提供自查分析报告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三是收费情况动态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底前将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将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四是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并通过其网站公示本系统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收费许可证取消后,价格、财政部门将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政府指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等目录清单,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凡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方可申领财政票据并实施收费;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四、开展201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

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于2015年4月24日至5月5日进行。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并于5月5日前以电子、书面形式上报。电子版报送至1124702240@QQ.com邮箱,书面材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费科(行政中心1号楼1406室,联系电话:86515319)。相关表格请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同时收回区级收费单位所持收费许可证,各单位请在2015年5月5日前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费科。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主动适应收费监管方式的变革,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上报材料准确、及时。

(二)各收费单位要实施好收费公示、收费情况报告等制度,配合做好各类目录清单公示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按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自觉接受审核和督查。

(三)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监管,对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乱收费行为,提请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收费情况报告表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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